(2017)赣09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光明、易洪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光明,易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熊光明,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易洪昌,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熊光明申请执行易洪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易洪昌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