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孔琼梅与王雪峰、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琼梅,王雪峰,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167号原告:孔琼梅,女,1987年3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钟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雪峰,男,1987年7月15日生。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祥和街547号。负责人:肖为民,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兰,系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教导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孔琼梅与被告王雪峰、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孔琼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琼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琼梅撤诉。原告孔琼梅在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2元退还原告孔琼梅1697元,收取的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琼梅负担。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