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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董永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董永发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9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董永发超市。负责人:董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董永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董永发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