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04年12月21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川03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犯罪工具摩托车头盔一个、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智撤回上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爱萍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