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润谦与李树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润谦,李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于润谦,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帅,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树贵,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润谦与被执行人李树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应交本案执行费321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查”暂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