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50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斐,女,30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某,男,现住伊春区鸿盛花园小区10号楼4单元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 迪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王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