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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中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中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32号罪犯毛中初,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毛中初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毛中初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判决和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毛中初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和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的判决。上诉人毛中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合并原审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判初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毛中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毛中初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毛中初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6.8分。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中初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中初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