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柯木胜与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柯木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92873609U(1-1)。法定代表人:周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木胜,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娜,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木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以考虑柯木胜实际受伤情况,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诉累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上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芜湖市金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王桂珍审判员 鲍 迪二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靓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