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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沈家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沈家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28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负责人:王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家龙,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诉被告沈家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家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家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计1466.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