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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财与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财,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财,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50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孙财申请执行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120元、执行费6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桂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桂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刘桂兰每月工资全部用于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孙财每月给付被执行人刘桂兰300元生活费,直至被执行人刘桂兰将本案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孙财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桂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桂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桂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财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