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26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匡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到民政局自愿离婚。现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