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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26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匡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到民政局自愿离婚。现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