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海红、黄翔睿等与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红,黄翔睿,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86号原告:徐海红,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黄翔睿,男,汉族,1999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清洛,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镇北路3号管委会办公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8086838Y。法定代表人:王莉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海红、黄翔睿诉被告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红、黄翔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50元,由二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青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