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永生,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永生,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朔城区人,朔州市政务大厅工作,现住朔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区八一路东侧美丽家园小区5#-15#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先,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朔城区。再审申请人陈永生因与被申请人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永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郭振义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孙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