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龙与卜祥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卜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52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新沂市。被执行人:卜祥彬,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王龙与卜祥彬追偿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苏038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775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07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吸纳所,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其下落未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刘杉林代理审判员 刘 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世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