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蒋朝艳等申请刘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19号尹高山、蒋朝艳: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们申请的要求对被告刘义、张玲名下价值268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刘义、张玲共同共有所有权登记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已设立抵押)的房屋,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你们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们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