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荣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荣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荣飞,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荣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荣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莫荣飞伙同“老乡”(另案处理)窜到高州市石鼓镇西基山尚村208号,入户盗窃被害人何某的现金5893元,后在现场被群众抓获。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莫荣飞现金5893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扣押到被告人莫荣飞的L型铁撬一把、胡椒喷雾器一瓶。上述事实,被告人莫荣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荣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89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荣飞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莫荣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莫荣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莫荣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到被告人莫荣飞的L型铁撬一把、胡椒喷雾器一瓶,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莫荣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到被告人莫荣飞的L型铁撬一把、胡椒喷雾器一瓶,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扣押于高州市公安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速录员 郑祖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