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鹤山市正兴针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蓝馨内衣模杯有限公司、杨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正兴针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蓝馨内衣模杯有限公司,杨长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10号原告:鹤山市正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三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6516049H。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蓝馨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安大道48号。注册号:440682000029230。法定代表人:杨长富。被告:杨长富,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鹤山市正兴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蓝馨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馨公司”)、杨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馨公司、被告杨长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2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02元(由2016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13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生意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布料。起初被告尚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自今年初开始,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16年8月19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42086元,并承诺从9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万元。货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能付款。被告蓝馨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长富作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蓝馨公司、杨长富未作答辩。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正兴公司与被告蓝馨公司有生意往来,2016年8月19日,被告蓝馨公司出具《关于正兴布厂的付款计划》,载明“至合作以来到2016年收到正兴布厂货款为342086元,蓝馨从2016年9月份开始每个月付款10万元至结清货款为止”,《关于正兴布厂的付款计划》有蓝馨公司在上盖章确认。另查明:被告蓝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为杨长富。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正兴公司提供了《关于正兴布厂的付款计划》证实被告蓝馨公司欠款的事实,被告蓝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无提出答辩,也无出庭辩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蓝馨公司支付货款342086元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关于正兴布厂的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货款在2016年9月开始支付,原告请求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欠款金额34208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关于被告杨长富的偿还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蓝馨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杨长富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请求被告杨长富对被告蓝馨公司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蓝馨内衣模杯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山市正兴针织有限公司货款342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34208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山市正兴针织有限公司。二、被告杨长富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99元,财产保全费2230.5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9329.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蓝馨内衣模杯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梁智毅审 判 员 李根明人民陪审员 黎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