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金仓与杨洪志、庞秋芝、XX、王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仓,杨洪志,庞秋芝,XX,王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许金仓。被执行人:杨洪志。被执行人:庞秋芝。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改红。本院在执行许金仓与杨洪志、庞秋芝、XX、王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金仓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洪志、庞秋芝、XX、王改红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许金仓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继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