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韩光华、侯发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华,侯发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365-1号申请人韩光华。被申请人侯发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韩光华诉被申请人侯发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发顺在韩光华名下的债权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凌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