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577王淑修与王二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修,王二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民初1577号原告:王淑修,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王二前,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审理王淑修与被告王二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淑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淑修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苗仕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