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华杰,方乙禧,吴国振,徐美辉,蔡乃康,章华滨,张速智,福建省福鼎市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58号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章华杰,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方乙禧,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吴国振,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徐美辉,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蔡乃康,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章华滨,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张速智,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鼎市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五十米大街中立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05345623A。法定代表人:徐美辉。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华杰、方乙禧、吴国振、徐美辉、蔡乃康、章华滨、张速智、福建省福鼎市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华滨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XX镇XX路西侧的房产(鼎房权证gy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华滨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镇XX路西侧的房产(鼎房权证gy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显清人民陪审员 林国显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虹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