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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韩巧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号罪犯韩巧斌,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巧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与同案犯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357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李少虎、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巧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韩巧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韩巧斌减刑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但需履行意向财产刑一万元。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巧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2分。上次减刑已履行罚金三千元,本次减刑行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巧斌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属涉黑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巧斌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元   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判员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世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