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龙雨田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雨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1310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雨田,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苗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保靖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雨田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7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雨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龙雨田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会跳舞的鱼”账号,虚构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身份并虚构家庭、财产情况,骗得被害人邓某、刘某1、吴某、王某的信任,并以虚假身份和各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期间,编造购房、职务升迁、资金紧张等借口诈骗被害人刘某1、王某、吴某共计人民币490700元。冒用被害人邓某、王某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96054.38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诈骗的犯罪事实1、2013年11月,被告人龙雨田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刘某1,谎称自己系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并于2014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8月28日双方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期间,被告人龙雨田以结婚为由并向被害人刘某1出示伪造房产证骗得被害人刘某1向其农业银行62×××19、62×××72账户和建设银行62×××50账户转账人民币6万元和现金人民币6万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龙雨田编造购买单位指标房的借口骗得被害人刘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龙雨田编造股票亏损的借口骗得被害人刘某1现金人民币7万元另向其农业银行62×××72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份,被告人龙雨田编造培训期间被处分的借口骗得被害人刘某1向其农业银行62×××72账户转账人民币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龙雨田和被害人刘某1结婚后同时与被害人王某保持恋爱关系,同时为躲避被害人邓某,被告人龙雨田向被害人刘某1谎称自己在北京培训,只是在2014年10月、11月和2015年春节期间和被害人刘某1见面3次。2、2014年12月底,被告人龙雨田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王某,编造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和家庭财产情况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确定恋爱关系。被告人龙雨田编造领导过生日给领带送钱、股票停牌、赎车、修车等借口骗得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8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2万元、10月31日转账人民币3000元、11月11日转账人民币2000元、11月22日转账人民币1万元,骗得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9月20日从其工商银行62×××61账户取款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龙雨田归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万元。3、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龙雨田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吴某,编造湖南省纪委监察员的虚假身份和家庭财产情况骗得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确定恋爱关系。被告人龙雨田编造修车理赔、朋友结婚送礼、资金周转的借口骗得被害人吴某于2015年12月27日转账人民币8000元、12月29日通过工商银行62×××81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7日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1月10日以借款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700元,1月29日通过招商银行62×××33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元。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1、2013年7月底,被告人龙雨田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邓某,编造湖南省省委统战部干部的虚假身份和家庭财产情况骗得被害人邓某的信任,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龙雨田编造朋友出车祸需要理赔的借口骗得被害人邓某招商银行62XX27信用卡、交通银行62XXX90信用卡各1张,至案发,分别透支人民币21104元、40730.44元。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龙雨田编造单位提拔处级干部的借口骗得被害人邓某中信银行62XXX76信用卡1张,至案发透支人民币21222.44元。2013年10月27日、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龙雨田编造不想调动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的借口骗得被害人邓某光大银行40XXX70信用卡、建设银行62XXX97信用卡各1张,至案发分别透支人民币8031元、20752.3元。2013年12月9日、20日,被告人龙雨田编造股票停牌周转资金的借口骗得被害人邓某广发银行62XXX40信用卡、浦发银行62XXX08信用卡各1张,至案发分别透支人民币15271.43元、23774.77元。截止案发,被告人龙雨田冒用7张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50886.38元。2、被告人龙雨田骗得被害人王某信任后,骗得被害人王某工商银行62XXX66信用卡并于2015年10月19日套现人民币25200元,12月28日套现人民币9988元,同日骗得被害人龙雨田建设银行62XXX15信用卡并套现人民币9998元后还款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2日再次透支人民币9980元。被告人龙雨田于2016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龙雨田租住处扣押户名为被害人邓某的银行卡7张,并扣押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421**号《房屋产权证》1本,产权证信息显示所有权人为被告人龙雨田、面积91平方米、房屋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与浏阳河大道交界处的。经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查询,上述产权证号登记房屋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产权面积100.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并已预售给刘某3。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龙雨田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邓某、王某辨认出被告人龙雨田就是诈骗自己钱财的人;被告人龙雨田辨认出被害人邓某、王某、吴某就是自己谎报信息并骗取钱财的被害人的事实。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龙雨田辨认出骗取被害人邓某信用卡具体地址以及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地址的事实。4、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房屋产权证1本,《房屋产权情况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龙雨田当场从其住处扣押编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421**号《房屋产权证》1本,后查明系伪造的事实。5、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明被告人龙雨田建设银行62×××50账户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4月9日以及被告人龙雨田农业银行62×××72账户2015年2月19日至5月17日资金流水等事实。6、被害人王某工商银行62×××61账户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吴某工商银行62×××81及6212261901007559238账户、招商银行62×××33账户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条,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转账明细记录以及建设银行62×××56账户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吴某向被告人龙雨田转账的时间、金额、笔数以及取款等事实;证明被害人刘某1通过0138号“ATM”机使用自己62×××56账户向被告人龙雨田农业银行62×××72账户、建设银行62×××50账户转账和现金存款的金额、时间、笔数等事实。7、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无法调取被告人龙雨田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的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的事实。8、结婚照复印件,证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龙雨田和被害人刘某1登记结婚的事实。9、证人刘某2(被害人刘某1的父亲)、胡某(被害人刘某1的嫂子)的证言,证明龙雨田谎称自己的工作和家庭经济情况和刘某1登记结婚,龙雨田谎称需要购买单位指标房骗了刘某27万元给刘某1转交给他,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龙雨田谎称自己被中纪委调查骗了刘某27万元给刘某1转交给他。刘扬也给了2万元给刘某1转交给龙雨田。龙雨田从我们这里共计拿了40万元左右。10、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底,邓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和龙雨田认识,龙雨田编造省委统战部职工的身份和家庭财产情况与我确定恋爱关系。(1)2013年8月14日,龙雨田以朋友出车祸需要理赔为借口骗得我的交通银行62XXX90、招商银行62XXX27信用卡各1张,至案发,分别透支人民币21104元、40730.44元。(2)2013年9月12日龙雨田以单位提拔处级干部为借口于20日骗得我的中信银行62XXX76信用卡1张,至案发透支人民币21222.44元。(3)龙雨田以不想调动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借口于10月27日左右拿了我的光大银行40XXX70信用卡和于11月10日左右拿了我的建设银行62XXX97信用卡,至今分别透支人民币8031元、20752.3元。(4)龙雨田以股票停牌资金周转为借口于12月9日左右拿了我的广发银行62XXX40信用卡和12月20日左右拿了我的浦发银行62XXX08信用卡各1张。至今,分别透支人民币15271.43元、23774.77元。截止案发,这7张信用卡共计透支人民币150886.38元,2015年10月14日我向建设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8700元。这7张银行卡都是龙雨田一人在使用。1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年底自己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龙雨田,龙雨田虚构自己湖南省纪委干部的身份及家庭财产情况和我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8月15日我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万元给龙雨田,10月31日转账人民币3000元,11月11日转账人民币2000元,11月22日转账人民币1万元,12月17日转账人民币1000元。龙雨田使用我的工商银行62XXX66信用卡于10月19日刷卡人民币25200元,12月28日刷卡人民币9988元,2015年12月9日使用我的工商银行62×××61账户向该卡还款人民币29722元。2015年12月28日龙雨田使用我的建设银行62XXX15信用卡刷卡人民币9998元,后还款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2日再次透支人民币9980元。2015年9月20日我从工商银行62×××61银行卡取现人民币2万元交给龙雨田。我支付宝绑定了建设银行62×××15账户和工商银行62×××61账户。1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15日通过世纪佳缘网站和龙雨田认识,龙雨田编造湖南省纪委监查员的身份和家庭财产情况和我确定恋爱关系。(1)12月27日,龙雨田编造修车借款的借口骗自己微信给他转账人民币8000元。(2)12月29日以资金周转为借口我使用工商银行62×××81银行卡给其转账人民币2000元。(3)2016年1月7日,龙雨田以朋友结婚为借口骗我使用工商银行62×××81、招商银行62×××33账户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4)2016年1月29日,以用钱为借口骗我招商银行62×××33账户给其转账人民币3000元。(5)2016年1月10日龙雨田找我借款700元。1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龙雨田,他编造湖南省纪委监察室科长的身份及家庭财产情况和我于2014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8月28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谎称自己在北京培训只是和我在2014年10、11月以及2015年春节期间、2015年3月份见过面。至案发,我都没有见过他的亲朋。(1)2014年2月至结婚之前,龙雨田以结婚为借口并出示假房产证骗得我信任并骗得我现金人民币5-6万元以及转账到他农业银行62×××19、62×××72账户和建设银行62×××50账户共计人民币12万元。(2)2014年8月28日,龙雨田以购买单位指标房为由从我和父母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万元。(3)2015年春节期间,龙雨田以股票亏损为由,骗得我向他转账人民币5万元至其建设银行62×××72账户和现金人民币7万元。(4)2015年3月份,龙雨田以在北京培训期间犯错误为由,骗得我转账人民币9万元(其中2万元是我哥哥的)至其农业银行62×××72账户。14、被告人龙雨田的供述,证明2012年,被告人龙雨田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会跳舞的鱼”账号,谎称自己是省委统战部的公职人员,父亲是吉首政府的领导,母亲在吉首卫生院当院长,自己在长沙有2套房产和“别某”轿车、“奥迪”轿车各1辆,以此吸引女孩的信任骗取钱财。(1)2013年7月底,龙雨田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邓某,并以省委统战部公职人员的身份和邓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8月中旬至12月,龙雨田以交通事故赔偿资金紧张、单位选拔处级干部需要给领导送礼、资金紧张等理由,共骗得邓某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各1张,共透支人民币15余万元左右。(2)通过上述方式于2015年年初以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龙雨田称和王某交往的目的是为了骗钱归还邓某的钱。以领导过生日给领导送钱、自己购买的招商地产股票停牌、赎车、修车等理由骗王某于2015年8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10月31日转账3000元、11月11日转账2000元、11月22日转账1万元。9月20日王某使用工商银行银行卡取款2万元给龙雨田,10月19日龙雨田使用王某工商银行信用卡套现25200元,12月28日从王某工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9988元,同日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9998元后还款1万元于2016年1月2日再次套现9980元。龙雨田已归还王某1万元,共计骗得9万余元。(3)2015年12月中旬龙雨田以湖南省纪委监查员身份和吴某确定恋爱关系,并称和吴某认识就是为了骗她的钱。以支付汽车修理款向吴某借款为由于12月29日骗得人民币8000元,以给朋友送礼为借口于2016年1月7日骗得吴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以借口为由于1月10日骗得吴某700元、1月29日骗得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5700元。(4)龙雨田通过上述方式于2013年11月份认识刘某1,并虚构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刘某1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8月28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为欠邓某的钱并同时和王某保持恋爱关系,所以2014年9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龙雨田谎称自己在北京培训,于10、11月份和刘某1见面2次,2015年春节期间和刘某1在一起。2014年2月至登记结婚前,龙雨田以结婚为理由并向刘某1出示1张假房产证骗得刘某1转账到其农业银行62×××19账户和建设银行62×××50账户以及现金人民币5-6万元,8月28日以购买单位指标房为借口骗得刘某1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龙雨田以股票亏损为借口骗得刘某1现金人民币7万元和转账3-5万元至其农业银行62×××72账户,2015年3月以培训受处分骗得刘某1转账9万元到其农业银行62×××72账户。15、被告人龙雨田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龙雨田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之前未受刑罚处罚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雨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龙雨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被告人龙雨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龙雨田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50886.38元、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款人民币43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90168元、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5700元。上诉人龙雨田上诉提出:1、其与刘某1系合法婚姻关系,与刘某1系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将二人的家庭经济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2、其并未冒用王某和邓某信用卡套取过现金,只向王某和邓某借过现金,并签有借款协议,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龙雨田诈骗和信用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龙雨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上诉人龙雨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龙雨田提出的其与刘某1系合法婚姻关系,与刘某1之间系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将二人的家庭经济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1)龙雨田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和家庭财产情况,骗取被害人刘某1信任并登记结婚;(2)龙雨田为掩盖真相并躲避被害人邓某,婚后龙雨田以在北京培训、出差等为借口并未与被害人刘某1在一起共同生活;(3)龙雨田在与刘某1结婚前后,虚构身份并虚构购买单位指标房、北京培训期间被处分等事实,骗取刘某1钱财;(4)龙雨田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刘某1财物的行为,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龙雨田提出的其并未冒用王某和邓某信用卡套取过现金,只向王某和邓某借过现金,并签有借款协议,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1)龙雨田虚构事实骗得被害人邓某、王某二人银行信用卡后,利用卡内信用额度进行刷卡消费和套取现金,且未能归还;(2)龙雨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亦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