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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广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广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唐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8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因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广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广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广顺通过唐河县上屯镇上屯村居民方某(又名小娃,已判决)、唐河县县城的居民“张奇”、方城县的居民“强”(二人均另案处理)购进15辆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共计82480元),并通过社旗县饶良镇饶良村居民郭某(已判决)转手加价300元至500元销售。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该摩托车车架号:LWRTCGIG2CIA56697,发动机号:12109838。经查,该摩托车系唐河县城关镇居民王允于2012年年底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60元。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34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其同村的孙有青(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L9STC5401B1O03142,发动机号:11006298。经查,该摩托车系唐河县郭滩镇村民王政皓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00元。3、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以26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其同村的孙有青。孙有青供述该摩托车系替饶良村村民裴保秀(已判决)购买。该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800元。4、2014年年底,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黑色弯梁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以20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其同村的孙有青。孙有青供述该摩托车系替饶良村村民裴保秀购买。该摩托车车架号:LATXCHLY3C1193672,发动机号:C0276187。经查,该摩托车系唐河县居民罗阳于2014年1月25日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5、2014年春天,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黑色弯梁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同村村民孙有青。孙有青又将该摩托车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饶良镇龙池村居民常书芹。该摩托车车架号为:LBPXGH60670090172,发动机号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50元。6、2013年2月的一天,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村村民王保玉(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LWBTCGIG4A1022433,发动机号:10M02181。经查,该摩托车系唐河县城郊乡村民刘康于2011年3月份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960元。7、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村村民李清峰(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00元。8、2014年的冬天一天,被告人胡广顾将一辆被盗的灰色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通过李清峰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7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镇的朱玉宝。该摩托车车架号:LC6TJE8090010884。经查,该摩托车系方城县城关镇贺志涛于2015年5月8日晚在其住的家属楼楼道内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600元。9、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31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村村民马铁英(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LWBTCGIG5D1057437,发动机号:13E06622。经查,该摩托车系社旗县城郊乡村民陈海旺于2014年11月19日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560元。10、2012年快割麦时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银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经李清峰介绍将该摩托车以3500元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镇的花国起(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00元。11、2014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3000多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村村民邱应钦(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950元。12、2013年夏天,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经王保玉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郝寨镇桑楼村村民杜留江(已起诉)。该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00元。1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胡广顺将一辆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该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村村民郑潭生(已判决)。该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00元。14、2013年,被告人胡广顺先后将两辆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销售给郭某,后郭某将这两辆摩托车均以3000元价格低价销售给饶良镇村民梁建红(已判决)。该两辆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案发后,梁建红通过其家属主动将该两辆被盗摩托车推至饶良派出所。经鉴定,一辆摩托车价值6400元,一辆摩托车价值5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广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广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一起、第十起犯罪事实属实,2011年、2012年分别销售摩托车一辆,一共销售赃车五、六辆,其他指控不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广顺通过唐河县上屯镇上屯村居民方某(又名小娃,已判决)、唐河县县城的居民“张奇”、方城县的居民“强”(二人均另案处理)多次购进多辆被盗摩托车,并通过社旗县饶良镇饶良村居民郭某(已判决)转手加价300元至500元销售。被告人胡广顺在羁押期间患脑梗塞、高血压3级、心肌供血不足送社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社旗县看守所、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胡广顺经唐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再发;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建议继续治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盗摩托车的照片;被告人胡广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胡广顺所犯前科的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郭某、方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广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广顺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相关手续。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广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广顺有犯罪前科,又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胡广顺的身体状况及再犯的可能性,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广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春光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