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叶岷伟、四川德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曾丹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曾丹,刘燕,叶高度,叶建光,四川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复8号复议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叶岷伟,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复议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四川德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21楼ABC。法定代表人:叶岷伟。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福锦路二段222-224号。负责人:许晓。被执行人:曾丹,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叶高度,男,193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叶建光,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四川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21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德芳。被执行人:四川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21楼C座。法定代表人:叶高度。被执行人:成都朗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24楼H号。法定代表人:冉茂潇。复议申请人叶岷伟、四川德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1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查明,2015年9月15日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以下简称簇桥支行)与德高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叶岷伟签订了《抵押合同》,与叶岷伟、曾丹、四川嘉德实业有限公司等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依据上述合同,德高公司向簇桥支行借款12000000.00元,叶岷伟以本人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曾丹、四川嘉德实业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执行人德高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申请执行人簇桥支行依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向借款人德高公司及担保人叶岷伟、曾丹、四川嘉德实业有限公司等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簇桥支行依据公证执行文书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叶岷伟名下的抵押房产及股权。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从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看,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簇桥支行是贷款人即申请执行人,德高公司是借款人即被执行人,叶岷伟是抵押担保的保证人即被执行人,曾丹、四川嘉德实业有限公司等是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即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未查封德高公司的资产,其查封的资产与德高公司无关,德高公司对查封、冻结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德高公司关于存货1200万元,无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德高公司的异议。德高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执行案件无管辖权及超标的查封叶岷伟的资产。叶岷伟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执行无执行管辖权及超标的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股权,二复议申请人垦请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处理该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执行法院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二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和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4〕422号《在川的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分别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成都、西昌市域范围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执行权,叶岷伟、德高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中,查封的资产均是被执行人叶岷伟对该借款提供的担保财产,该财产未经司法处置,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二复议申请人此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德高公司提出超标的查封叶岷伟的资产的问题,在借款合同中,叶岷伟是以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的抵押担保,原执行法院并未查封德高公司的资产,查封的资产其无关,对其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岷伟、四川德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1执异6号异议裁定。审判长 钟定榕审判员 周成军审判员 陈 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舒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