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兵与刘美干、王亚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刘美干,王亚俊,王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刘美干,女,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王亚俊,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王正祥,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刘美干、王亚俊、王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美干、王亚俊、王正祥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晓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