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娟与查小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钟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查小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钟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691号原告:李娟,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查小松,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居民,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钟楼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