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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建云与薛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云,薛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313号原告赵建云,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薛文涛,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云与被告薛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5元,下余5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