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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信柏与范翠英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柏,陈武,范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751号原告:赵信柏,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兵(系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武,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范翠英,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信柏与被告陈武、范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武、范翠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信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武、范翠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信柏撤回对被告陈武、范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信柏负担。审判员 祁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弘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