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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610号原告河南省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石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晓东,男,汉族,1982年5月3日生,住登封市。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足额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不符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