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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94号原告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金帝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被告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原告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