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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1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建华、马素兰、王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华,马素兰,王良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153号之三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许县城关文卫路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06536552L。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职务理事长被告:张建华,男,回族,1957年1月20日生。被告:马素兰,女,回族,1958年12月2日生。被告:王良胜,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华、马素兰、王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豫0222民初11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张建华所有的位于通许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通房权证通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通国用(土)字第*****号】,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查封被告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建华所有的位于通许县*****的房地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通房权证通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通国用(土)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