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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董家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董家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01民初3873号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6881XXXXB。住所地: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沙坝。法定代表人:母光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仙,女,1992年3月31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系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现住景洪市。系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家和,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家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绍晨人民陪审员  乔银远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湘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