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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明儿与胥圣一、胥爱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儿,胥圣一,胥爱京,沈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94号原告:朱明儿,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心,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胥圣一,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胥爱京,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沈兴龙,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朱明儿与被告胥圣一、胥爱京、沈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明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明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