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明儿与胥圣一、胥爱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儿,胥圣一,胥爱京,沈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94号原告:朱明儿,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心,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胥圣一,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胥爱京,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沈兴龙,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朱明儿与被告胥圣一、胥爱京、沈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明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明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