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朝林与郑诗林、李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林,郑诗林,李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483号原告:周朝林,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郑诗林,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李明平,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原告周朝林与被告郑诗林、李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朝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周朝林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