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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朝林与郑诗林、李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林,郑诗林,李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483号原告:周朝林,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郑诗林,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李明平,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原告周朝林与被告郑诗林、李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朝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周朝林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