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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本福、徐国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福,徐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刘本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国祥,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本福与被执行人徐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