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永超与李盼盼、石小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超,李盼盼,石小阶,上海吉涌,上海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7号原告:梁永超,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盼盼,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石小阶,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系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吉涌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园路969号2号楼2层32室,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737354X8���法定代理人:施红彬。被告:上海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园路969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639319A,法定代理人:曹抗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笃、沈凯媛,系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超与被告李盼盼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