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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智继申、李新花等与牛立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继申,李新花,刘断,牛立政,周口协和骨科医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57号原告智继申,男,生于1964年12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李新花,女,生于1966年5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刘断,女,生于1953年9月8日,住商水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会臣、李亚杰,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牛立政,男,生于1974年8月7日,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5387727-X.法定代表人段爱荣,该院院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与工农路交叉口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6239605.负责人扬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智继申、李新花、刘断诉被告牛立政、周口协和骨科医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继申、李新花、刘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智继申、李新花、刘断承担。审判员  黄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