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区四号港。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建华,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31500元,分期给付:自2016年6月起,每月给付200000元,直至货款偿还完毕为止。二、如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需对未给付货款部分承担逾期利息(以1231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三、如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12315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逾期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四、秦建华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6335元,减半收取81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7.50元,由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第一期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先由许燕执行,后转由池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7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6年7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他仅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F×××××号福田牌汽车一辆,因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足额保全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故本案中对该车辆未予查封。3、本案在审理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40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到期债权1266000元,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0元。4、2017年5月18日本院再次向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通知书,要求江苏华文时装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刚(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于2017年5月19日到本院就尚未给付的666000元作出承诺如下:自2017年7月份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结清;另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案执行费1484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作出的以上承诺。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的给付计划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如果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其要连同尚未支付部分以及利息以1400000元为限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执行裁定书、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就支付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实际执行到位600000元,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