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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保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773号原告程保建,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宋振中,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程保建诉被告宋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宋振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保建偿还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宋振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