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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永华与被告夏世芬、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夏世芬,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663号原告:陈永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夏世芬,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光明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夏世芬。原告陈永华与被告夏世芬、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华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夏世芬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华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永华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五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