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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吴往千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往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05号被执行人吴往千,男,1992年3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吴往千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往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谷陇镇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621799713000847××有存款人民币36691.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往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谷陇镇营业所账号为621799713000847××上存款人民币2050.00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账号为236370010400076××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常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