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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旺发皮件厂、陆廷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旺发皮件厂,陆廷兵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旺发皮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中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在旺,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星星,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廷兵,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水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时俊、徐小跃,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阳县旺发皮件厂因与被上诉人陆廷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阳县旺发皮件厂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阳县旺发皮件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阳县旺发皮件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旺发皮件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柯丽梦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