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南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与曹彦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南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彦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349号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南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唐兰英,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彦新,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南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彦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南孙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