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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涛、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郑建军,刘换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26号案外人:刘明磊,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换换,女,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2015)临兰执字第3080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刘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明磊对本院查封临沂市兰山区龙腾华景小区1号楼××室房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明磊称,2011年11月1日,刘明磊购买了郑建军名下的位于兰山区青杨路39号龙腾华景1号楼××室的房产,并签订了买房协议。在房屋交接之后,刘明磊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因该房屋属于按揭贷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明磊先后还款15万元。现贵院将龙腾华景小区1号楼××室房产进行查封,侵害了案外人刘明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王涛称,一、郑建军与刘换换系夫妻,而刘明磊系刘换换的弟弟,在王涛申请拍卖涉案房产时,刘明磊以买卖协议向贵院提出异议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躲避执行。二、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房产应以实名登记为准,该房产登记在郑建军名下,若是刘明磊购买涉案房产完全可以通过二手房交易向银行还清未付完的房贷,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不是以没有还完房贷为由对抗贵院的查封行为。综上,刘明磊的异议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逻辑,且刘明磊与郑建军、刘换换系亲属,不能排除其逃避法院执行的嫌疑。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刘明磊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刘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4)临兰民初字第5658号案件,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据(2014)临兰民保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建军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楼××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封。案外人刘明磊提出执行异议后,本案遂暂缓执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能否以其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利排除本院执行行为。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明磊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理由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刘明磊提交与郑建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显示时间是在法院查封之前,但是王涛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刘明磊对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产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明磊提交的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款单及向房地产公司交纳的房款上面的名字均是郑建民,其称银行按揭房款全部是自己以郑建民的名义交纳的,并且交款单及还款凭证上均写明“郑建民证明此款就是刘明磊所交”,但是刘明磊未提供资金流转的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刘明磊偿还房贷事实的证据不足。刘明磊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综上,刘明磊排除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涉案房产设有抵押,抵押期间,刘明磊与郑建民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刘明磊未提供证据证实郑建民向其转让涉案房产时,经过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同意或者其代为清偿剩余全部房贷,抵押权消灭的事实,刘明磊的受让行为是否成立无法确认。综上所述,刘明磊以购买并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为由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明磊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