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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郁君、李胜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郁君,李胜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郁君,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胜泉,男,1973年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O15年10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O17年3月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郁君、李胜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郁君、李胜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晚由被告人王郁君提议、组织伙同被告人李胜泉在五华县岐岭镇荣福村高圳张兰芳家利用扑克牌以“撑船”的方式合股(其中被告人王郁君占7成,被告人李胜泉占3成)开设赌场。从3月4日凌晨1时至3时许在张兰芳家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参与赌博人数达二十多人,其中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三人,其他参赌人员已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郁君、李胜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郁君、李胜泉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郁君、李胜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胜泉作用相对较小,酌定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郁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胜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交扑克52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予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