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红霞诉谭国安、颜爱英、中山市横栏镇宇登隆照明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红霞,中山市横栏镇宇登隆照明电器厂,谭国安,颜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红霞,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宇登隆照明电器厂。被执行人谭国安,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爱英,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红霞与被执行人谭国安、颜爱英、中山市横栏镇宇登隆照明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颜爱英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卉园路710号春色满园新寓6栋108号房(权证号:709060561,查封日期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