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风英、郝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英,郝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13号申请人:孙风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世强,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孙风英与被执行人郝世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郝世强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世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车辆,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