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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荣、肖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肖志斌,吉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汉族,(防疫站东200米)美素化妆品店。被执行人:肖志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吉庆华,女,汉族,系原审被告肖志斌之妻。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肖志斌、吉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