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栾立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栾立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刑初206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睢县。系被害人本人。诉讼代理人经文侠,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胡佳,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栾立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6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立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荣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荣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栾立辉的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撤回对被告人栾立辉的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罗晓辉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倩倩李韵红 百度搜索“”